商務部公告2023年第55號 關于對原產于臺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發起期終復審調查的公告
【發布單位】 貿易救濟局
【發布文號】商務部公告2023年第55號
【發文日期】 2023年12月22日
2018年12月28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100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對原產于臺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征收反傾銷稅,稅率為臺灣地區6.0%—56.1%,馬來西亞12.7%—26.7%,美國52.2%—139.3%,實施期限5年。
2023年10月8日,商務部收到萬華化學(煙臺)石化有限公司等7家申請企業代表中國大陸正丁醇產業提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臺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對原產于臺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并維持對原產于臺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大陸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現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于產業及產業代表性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大陸正丁醇產業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復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23年12月29日起,對原產于臺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臺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繼續按照2018年第100號公告公布的征稅產品范圍和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臺灣地區公司:
1.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6.0%
(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2.其他臺灣地區公司56.1%
馬來西亞公司:
1.國油石化衍生公司/馬石化營銷(納閩)有限公司12.7%
(PETRonAS CHEMICALS DERIVATIVES SDN BHD)/〔PETRonAS CHEMICALS MARKETING(LABUAN) LTD〕
〔該稅率僅適用于馬石化營銷(納閩)有限公司向中國出口銷售國油石化衍生公司所生產被調查產品〕
2.巴斯夫馬來西亞國油化學私人有限公司26.7%
(BASF PETRonAS Chemicals Sdn Bhd)
3.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26.7%
(Optimal ChemicalsSdn Bhd)
4.其他馬來西亞公司 26.7%
美國公司:
1.歐季亞公司 52.2%
(OXEA CORPORATION)
2.伊士曼化學公司139.3%
(Eastman Chemical Company)
3.道化學公司139.3%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4.巴斯夫公司139.3%
(BASF Corporation)
5.其他美國公司 139.3%
二、復審調查期
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三、復審調查產品范圍
復審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8年第100號公告公布的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
中文名稱:正丁醇,又稱 1-丁醇、丙原醇、酪醇
英文名稱:Butan-1-ol,又稱 1-Butanol,N-Butanol,N-Butyl Alcohol
化學分子式:CH3(CH2)3OH
化學結構式:
物理化學特性:正丁醇是一種有機化工產品,在外觀上通常呈無色透明液體,有酒氣味,易燃,微溶于水,能與乙醇、乙醚等其他多種有機溶劑混溶。
主要用途:正丁醇是重要的有機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產丙烯酸丁酯、醋酸丁酯、鄰苯二甲酸二丁酯、丁胺、乙二醇單丁醚等下游產品,廣泛應用在涂料、粘膠劑、紡織助劑、增塑劑等領域。正丁醇還是油脂、生物化學藥和香料的萃取劑,醇酸樹脂涂料的添加劑,也用于制造表面活性劑等。同時,正丁醇也是優良的有機溶劑。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51300。
四、復審內容
本次復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產于臺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
五、登記參加調查
利害關系方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系方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國大陸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的數量及金額以及關聯情況等說明材料。《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
利害關系方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調查,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電子版本,并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稱的利害關系方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個人和組織。
六、查閱公開信息
利害關系方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電話:0086-10-65197856)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調查過程中,利害關系方可通過相關網站查詢案件公開信息,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案件公開信息。
七、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系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范圍及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地區)及其他相關問題如需發表評論,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書面意見提交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八、調查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商務部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為獲得本案調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務部通常在本公告規定的登記參加調查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利害關系方發放調查問卷。利害關系方可以從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調查問卷。
利害關系方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完整、準確的答卷,應當包括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系方在調查過程中提交評論意見、答卷等,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電子版本,并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利害關系方向商務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務部提出對相關信息進行保密處理的請求并說明理由。如商務部同意其請求,申請保密的利害關系方應同時提供該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關系方對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說明理由。如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說明需要保密的,商務部將視該信息為公開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自2023年12月29日開始,應于2024年12月29日前(不含本日)結束。
來源:商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