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奮劑
這類藥物按藥理學特點和化學結構可分為以下幾種:
1、精神刺激藥:包括苯丙胺和它的相關衍生物及其鹽類。
2、擬交感神經胺類藥物:這是一類仿內源性兒茶酚胺的腎上腺素和去甲腎上腺素作用的物質,以麻黃堿和它們的衍生物及其鹽類為代表。
3、咖啡因類:此類又稱為黃嘌呤類,因其帶有黃嘌呤基團。
4、雜類中樞神經刺激物質:如胺苯唑、戊四唑、尼可剎米和士的寧等。
刺激劑是最早使用,也是最早禁用的一批興奮劑,也是最原始意義上的興奮劑,因為只有這一類興奮劑對神經肌肉的藥理作用才是真正的“興奮作用”。20世紀70年代以前,運動員所使用的興奮劑主要都屬于這一類。1960年羅馬奧運會和1972年慕尼黑奧運會上所查出來的使用興奮劑有苯丙胺、麻黃素、去甲偽麻黃堿和尼可剎米
北京色譜級正戊烷:興奮劑在英語中稱“Dope”,原義為“供賽馬使用的一種鴉片麻醉混合劑”。由于運動員為提高成績而最早服用的藥物大多屬于興奮劑藥物刺激劑類,所以盡管后來被禁用的其他類型藥物并不都具有興奮性(如利尿劑),甚至有的還具有抑制性(如b-阻斷劑),國際上對禁用藥物仍習慣沿用興奮劑的稱謂。因此,如今通常所說的興奮劑不再是單指那些起興奮作用的藥物,而實際上是對禁用藥物的統稱。
201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打贏反興奮劑斗爭攻堅戰、維護體育競賽公平競爭、保護體育運動參加者身心健康提供有力保障。該司法解釋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