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國家能源局發布《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案件案由規定》(以下簡稱《案由規定》)。
《案由規定》重點修訂完善了3方面內容。依照國家能源局和派出機構權責清單明確的行政處罰職責,案件案由類別從原來的電力監管領域擴展到固定資產投資、煤炭、石油天然氣、可再生能源等領域?!栋赣梢幎ā饭卜譃檫`反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違反電力行業管理、違反煤炭行業管理、違反石油天然氣行業管理、違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業管理、違反電力監管、違反電力安全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等7種案件案由類別。
根據《案由規定》,違反電力市場監管有關規定包括不執行調度指令。違反可再生能源消納有關規定包括: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違反規定未建設或者未及時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工程;拒絕或者阻礙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未提供或者未及時提供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服務;未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發電。
來源:國家能源局